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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保函示范文本(精選6篇)
獨立保函示范文本 第一篇
《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第1款的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68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5條第1款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核心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債務人是第一債務人,保證人是第二債務人。保證人的義務是補充義務,限于第一債務人沒有履行的部分。從保證責任履行順位考慮,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后,保證人享有第二履行順位利益。
《民法典》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可見,連帶責任保證人和債務人一起對主債務負有共同連帶責任,債務人的債務即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主債務沒有先后之分,不享有履行順位利益。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5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以下表明保證人不享有第二順位利益的表述,即一旦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即承擔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不能到期履行債務”“不能按期履行債務”“不能如期履行債務”“不能到期償還借款”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在前述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再加入“無條件”“立即”“直接”等詞,更說明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屬于連帶責任保證。如再加入“在接到債權人通知后一定期間內”的表述,如無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意思,仍然應當解釋為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民法典》第690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根據擔保從屬性原則,普通擔保的設立是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而最高額擔保是對擔保從屬性的緩和,設立最高額擔保是主債權尚未發生、數額尚未確定,只是發生主債權的基礎合同也已確定。二者主要區別在于:最高額擔保的債權是尚未發生的未來債權,而普通擔保的債權是業已確定的;最高額擔保的債權數額尚未確定,而普通擔保的債權是確定的;最高額擔保的債權是未來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而普通擔保的債權通常為一項獨立債權。工程保函是典型的最高額擔保,因為在開立工程保函時,工程擔保的主債權尚未發生,投標人是否違反招標文件要求、承包人是否將預付款用于工程之外的用途、發包人是否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違反工程承包合同項下義務,都存在不確定性,由此帶來的經濟責任通常需根據具體違約情形確定。
獨立保函示范文本 第二篇
付款/還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Refund Guarantee)
借款保函(Bank Guarantee for Loan)
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補償貿易保函(Guarantee under Compensation Trade)
租賃保函(Leasing Guarantee)
投標保函(Bidding Bond/Tender Security Guarantee)
履約保函(Performance Bond)
質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 Warranty Bond)
維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
獨立保函示范文本 第三篇
對于既包含有見索即付的內容,又包含有連帶責任保證的內容的混合保函,如何認定其的性質,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區分一份保函的性質是獨立保函還是擔保法規定的保證,關鍵在于考察保函文本是否為開立人設定了相符交單情形下的獨立付款義務。保函開立人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其理應以條款清晰地表明保函的性質,故因保函條款理解而產生爭議時,應作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釋。[7]相對于保證,獨立保函可更充分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一般應將混合保函認定為獨立保函。例如,在廣東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獨立保函糾紛案[8]中,法院認為,區分一份保函的性質是獨立保函還是擔保法規定的保證,關鍵在于考察保函文本是否為開立人設定了相符交單情形下的獨立付款義務,而不在于其是否使用關于保證責任的個別措辭。保函開立人交行羅湖支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理應以條款清晰地表明保函的性質,故因保函條款理解而產生爭議時,應作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釋。因此,交行羅湖支行“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表述,不影響案涉《不可撤銷預付款保函》中見索即付的意思表示,不影響保函的獨立性、跟單性。
也有觀點認為,應將混合保函認定為從屬性保證。例如,在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9]中,法院認為,案涉《銀行保函》載明“以上擔保責任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方式”,而連帶責任保證為擔保法所規制的保證責任承擔方式,其前提為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因此,在保函開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上,案涉《銀行保函》不具有獨立保函的法律特征。
《九民紀要》明確了這個問題,認為:“鑒于獨立保函是相對于從屬性保證來說的,在二者的關系問題上,應堅持以從屬性保證為原則,獨立保函為例外的適用原則。因此,如約定不明或約定有矛盾的,應認為是從屬性保證。”[10]《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亦肯定了《九民紀要》的意見。[11]雖然《九民紀要》本身并非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但其本身是對與擔保有關的法律制度的闡釋,是這些法律的應有之意。所以,廣義上也可以將其視為原法律制度的一部分。[12]因而,《九民紀要》“從屬性保證為原則,獨立保函為例外的適用原則”,應視為《獨立保函規定》的應有之意。對《九民紀要》發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獨立保函案件,法院應適用《九民紀要》“從屬性保證為原則,獨立保函為例外的適用原則”,將性質約定不明或約定有矛盾的保函,認定為從屬性保證,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至于保函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進一步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5條和《民法典》第686條分析認定。
五、獨立保函和非獨立保函中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
在投標保函中,獨立保函的開立人的擔保范圍僅限定了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而非獨立保函保證人的保證范圍是:1.代投標人向貴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元;2.給貴方造成損失的,在保證擔保最高金額范圍內向貴方支付賠償金、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且保證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
在預付款保函中,獨立保函和非獨立保函擔保人的保證范圍都是:承包商向發包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且都限定了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值得注意的是,預付款通常被理解為發包方給承包方提供的一筆無息貸款,由承包方用于項目的前期動員,例如人員組織和調動、租賃和采購設備、項目現場臨時設施搭建等,并隨著工程款的支付,以“從應付工程中同比例逐期扣減”的方式返還給發包方。如果承包方已經將預付款用于項目前期動員,但預付款尚未扣減完畢,而建設工程合同因為各種原因終止,在此情況下,由于示范文本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范圍不包括尚未扣減的預付款,發包方索兌保函面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風險。
在支付保函中,獨立保函開立人的擔保范圍是: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非獨立保函保證人的擔保范圍是: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貴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并賠償因此給貴方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和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二者都限定了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值得注意的是,獨立保函擔保范圍不包括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貴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工程款,與尚未扣減的預付款保函情形類似,承包方索兌保函要求開立人支付發包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的,承包方的索款請求面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風險。
在履約保函中,獨立保函開證行的擔保范圍是: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非獨立保函保證人的擔保范圍是: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1.向承包人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2.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委托經貴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3.在保證擔保金額最高限額內,按照合同約定,向貴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和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二者都限定了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非獨立保函保證人的保證范圍比獨立保函開立人的擔保范圍多了流動性支持、代為履行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在基礎設施PPP項目中,非常常見,即由項目發起人向融資機構出具竣工擔保,項目發起人保證向項目公司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委托經融資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以保證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內按照PPP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和價格完成項目建設。在項目公司未能在項目建設期內按照PPP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和價格完成項目建設時,項目發起人保證償還融資機構債權融資之本息。
獨立保函示范文本 第四篇
這種獨立保函以受益人向保證人提出索款要求時,需要同時提交一份證實申請人對受益人負有責任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作為向受益人付款的必要條件。此處,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應該是在涉及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違約責任爭議的主訴程序中做出的,應該含有對基礎交易有關事實及法律適用的完整評述。后面將對這種有條件獨立保函進行單獨分析。
根據其支付前提、付款性質分類
1)付款類保函,指保證人為某種必然發生的支付行為提供的擔保。此處的“支付行為”指基礎交易活動本身所需要的支付行為和支付義務。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補償貿易保函、借款保函、透支保函等都屬于付款類保函。
2)信用類保函,指保證人為基礎交易合同項下的一方當事人(保函申請人)出現違約行為而使其在合同項下承擔賠償責任時發生支付的保函。投標保函、履約保函、質量保函(維修保函)等都屬于信用類保函的范疇。
獨立保函示范文本 第五篇
最高人民法院將獨立保函的法律性質定性為一類特殊的信用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基本思路制定《獨立保函規定》。[1]《獨立保函規定》規定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獨立抽象原則是獨立保函的基本法律原則。所謂獨立性原則,是指獨立保函雖然為保障基礎交易的履行而開立,但一經開立,即與基礎交易以及申請合同關系相分離,成為完全獨立的交易,獨立保函的效力和履行依照文本內容自治確定。[2]獨立保函第6條規定即體現了獨立性原則:“本保函項下的基礎交易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所謂單據性原則,又稱抽象性原則或跟單性原則,指獨立保函的單據要求,即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保函文本的要求。[3]
根據《獨立保函規定》第3條規定,獨立保函必須包含“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這兩個必備要件,必須包含以下任一要件:(一)保函載明見索即付、(二)保函載明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則、或者(三)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例如,在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證欺詐糾紛案[4]中,法院認為,案涉兩份保函為鐵路支行開立,以中工國際為受益人,承諾在中工國際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同時,保函載明不可撤銷、無條件、無需出具任何證明文件。根據案涉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且保函均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因此,案涉兩份保函均為獨立保函。
但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獨立保函規定》第3條第3項識別獨立保函的標準,即“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存在一定爭議。例如,在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5]中,法院認為:“工行星海支行承擔責任以德享公司違約為條件,不符合“見索即付”的法律特征。”我們理解,該判決的邏輯在于,既然工行星海支行支付保函款項的前提是德亨公司違約,那么工行星海支行在決定是否支付保函款項時,務必根據穿透原則,穿透保函審查德亨公司在基礎交易關系中是否存在違約,這就導致工行星海支行的付款義務未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但在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港國際中心支行合同糾紛案[6]中,法院認為:“在《投資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如國安集團沒有依照約定按時全部清償債務,人保公司有權要求北京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北京銀行承諾在收到人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人保公司公章的書面索賠通知及本《擔保函》正本原件后7個工作日內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條款表明北京銀行的付款義務獨立于《投資合同》這一基礎交易,且北京銀行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本案與大連高金案類似,約定“在《投資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如國安集團沒有依照約定按時全部清償債務,人保公司有權要求北京銀行承擔保證責任。”但審理法院將《擔保函》認定為獨立保函。
獨立保函示范文本 第六篇
這種獨立保函在實務中又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純粹見索即付或簡單見索即付獨立保函(Simple Demand Guarantee),此種保函只需要受益人向保證人出具并提交一份書面索款要求,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文件,保證人就必須向受益人付款。因此,這種獨立保函又被稱作“自殺性保函”。
另一種則明確要求受益人的索賠文件須包括:
受益人出具并提交的書面索賠要求;
受益人出具并提交的關于保函申請人違約的聲明書面聲明,或受益人在其書面索賠要求中包含關于保函申請人違約責任事實的聲明。
國際商會第 458 號出版物《見索即付獨立保證統一規則》(URDG458,下文中對此公約有專門介紹)的條款就支持這種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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