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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費減免申請范文(精選5篇)
法院起訴費減免申請范文 第一篇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4條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于2005年4月5日修訂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對我國司法救助的概念、范圍和條件、申請、緩交期限、減交比例及申請審批等作了原則性規定,該《規定》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確立。2006年12月19日xxx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章專章規定了司法救助的主體、條件等內容,其中對緩、減、免訴訟費用分別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情形。但該制度在現實適用運行中,還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現在: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兑幎ā芳啊掇k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兑幎ā返诙l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兑幎ā芳啊掇k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xxx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三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6、建立其他配套制度
(1)建立司法救助經費保障機制。應通過立法形式把司法救助費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從根本上解決司法救助經費短缺的問題。(2)建立訴訟費用擔保制度,防止接受司法救助當事人無限度地擴大訴訟請求。主要適用于那些緩交訴訟費的當事人。當事人經申請批準緩交的,應就其緩交訴訟費用部分提供一個或幾個擔保人,如果緩交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在案件審理后敗訴或其所提出的過高訴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而無力補足緩交數額時,則應由其緩交擔保人承擔補交責任。(3)設立相關罰則。一是對于濫用訴權應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應罰款制裁;二是對于明顯敗訴的在決定訴訟費用負擔時,可根據其申請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為給予訴訟費用補償或懲罰;三是當事人騙取訴訟費用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四是建立訴訟保險制度。即公民個人或法人、其他組織在糾紛發生前,每月或每年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司法保險費用,一旦將來發生訴訟事項便可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
法院起訴費減免申請范文 第二篇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訴訟費退費管理,規范退費流程及所需資料,根據 《xxx民事訴訟法》、《訴訟費交納辦法》,結合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從便民、利民、為民的角度出發,特下發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準確把握訴訟費退費范圍。訴訟費退費范圍包括: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退還案件受理費。
(三)案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多請求部分予以退還。
(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訴訟費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六)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七)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八)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九)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且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應當將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減半退還。
(十)判決生效后,勝訴方已經預交但其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應當退還其不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一)當事人錯誤預交或者超額預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將錯誤預交或者超額預交的訴訟費用予以退還。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的退費。
二、規范訴訟費退費辦理流程。退費辦理流程為:
法院起訴費減免申請范文 第三篇
201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開展“勝訴退費”專項整改活動的通知》滬高法[2018]111號,根據該通知,上海市高院決定在全市法院開展“勝訴退費”專項整改活動,以“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與滿意度”。摘選內容如下:
二、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應嚴格執行“生效后15日內退費”等法律規定,切實杜絕遲延退還勝訴方預交訴訟費用情況發生。
三、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勝訴退費”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應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時間跨度長短、未能退費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難等方式,重點關注涉民生、涉“五個中心”建設等案件,依法、足額、主動退還勝訴方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各法院的具體工作計劃應于2018年5月31日前報高院審管辦。
四、“勝訴退費”工作一般應當達到“一次、全案、全額”標準,即;當事人因退費問題辦理手續,原則上不超過一次;符合條件的案件必須全部退還;應該退還給勝訴人的全部金額必須足額退還。退費工作應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完成。具備條件的法院,可以穩步推進由訴訟服務中心集中接待、受理、辦理“勝訴退費”事務。
六、高院立案庭應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12368訴訟服務平臺、律師服務平臺和各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等場所,以及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訴訟程序性通知中,增加告知“勝訴退費”有關法律規定,立案庭在原告立案預交案件受理費或申請人預交申請費時,各審判庭在被告預交反訴費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書面確認接收“勝訴退費”的銀行賬號。
十、上述規定中的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持法院開具的繳費憑證,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的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和根據該《辦法》第十條交納的申請費。
法院起訴費減免申請范文 第四篇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xxx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法院起訴費減免申請范文 第五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