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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精選5篇)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主體轉讓股權的,應履行將轉讓事項通知并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等義務。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因對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并非效力性規定,若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法院不予支持。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知情權糾紛屬于多發的公司訴訟類型,其主要爭議點包括股東身份條件認定、前置程序行使、原始憑證查閱、不正當目的認定、查閱行權方式等問題。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基礎性、工具性權利,也是股東了解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并據此進一步主張權利的基礎,對于正當的股東知情權,應依法予以保護。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公司法》第十六條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并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的決議作為授權基礎。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則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訂立合同時債權人善意的,擔保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其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從該條規定可知,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期間,應從任職之時開始,在離職之時結束;行為表現方式為利用職務便利、篡奪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行為后果是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另應注意,因公民具有勞動的權利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因此,在沒有法律依據和協議約定的前提下,不得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經營同類業務。
公司分立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一是“怠于履行義務”。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后,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但股東已經舉證證明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
二是具有因果關系,“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公司債權人以本條第二款規定為依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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